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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处分被承包地的青苗补偿款合法吗
林金开
9月18日下午,集美区灌口镇某村11名村民到市信访局集体上访,反映政府征用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款未能依法支付,且村委会决定将于9月19日晚上用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处分这笔青苗补偿款的归属,要求市政府依法主持公道。此信访问题不仅涉及信访人的切身利益问题,而且涉及执行法律政策的严肃性问题,更涉及群体性的社会稳定问题,时间紧迫,一旦村民代表大会实施错误的投票表决方式,可能产生《村民自治组织法》与《合同法》相互"冲突"的严重后果。市信访局了解到其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后,及时通知灌口镇有关领导到现场协调,并果断而明确地做出四点处理意见:一、《村民自治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包括村民小组)只有对村集体财产投票表决处分的权利,而被承包地的青苗补偿款属个人财产,村委会(包括村民小组)无权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处分;二、村民与村委会(村小组)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有法院才有权裁决,被承包地的青苗补偿款归属争议问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三、存在归属争议的被承包地青苗补偿款应暂时冻结,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支付给胜诉者;四、集美区及灌口镇应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错误的投票表决行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集美区灌口镇领导根据市信访局的处理意见,于19日下午立即组成驻村工作组下村开展工作,妥善地平息了"投票表决"
的风波,被承包地的青苗补偿款归属争议问题终于纳入了协商和法院诉讼的正确轨道。上访村民打电话感谢各级政府的清正廉明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并表示要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青苗补偿款的归属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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