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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四月九日
为维护正常接访工作秩序,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上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必须遵守信访秩序,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登记提出。
第二条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反映共同问题的,必须推选出5人以下的代表,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接待人员登记提出,其他人员应在指定地点等候或离开现场。
第三条 上访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上访为名,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
(二)围堵党政机关出入通道,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
(三)无理拦截公务用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四)堵塞道路、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五)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
(六)谩骂、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煽动、策划、组织集体过激性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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